在許多 MeToo 案件中,訴訟雙方往往會傳喚證人來補足證據的不足。然而,若證人出於同情、人情壓力或是受當事人指使,在法庭上發表與事實不符的言論,這並非只是「幫朋友說話」,而是觸犯了嚴重的刑事偽證罪,偽證法律責任非同小可。本頁面旨在普及相關法律知識,提醒所有公民在法庭具結後,應誠實陳述,切勿以身試法。


一、 偽證罪法律責任有?法律定義與成罪要件

根據我國《刑法》之規定,偽證罪保護的是「司法審判的公正性」,一旦證人完成具結手續,其言論便具有法律效力。

刑法第 168 條:具結後之虛偽陳述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偽證法律責任告知

法條明定:證人、鑑定人、通譯於執行職務時,於檢察官偵查時或法院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

「具結」的義務與責任

  • 證人在作證前,法官或檢察官會要求朗讀誓詞並簽名,這就是「具結」。
  • 一旦簽署具結書,證人就被賦予了「據實陳述」的法定義務,沒有任何藉口可以推諉。

針對「重要事項」的謊言

  • 只要謊言內容涉及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細節(例如:案發時是否在場、是否親眼見聞、第一時間的求救訊息內容等),皆屬重要事項。

二、 作偽證的代價: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

許多人誤以為作偽證頂多是罰款或緩刑,但事實上,偽證罪在刑法中被視為對司法權的嚴重侵犯。

不可和解與非告訴乃論之特質

偽證罪的刑責極重,且具備以下法律特性:

刑期區間: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偽證罪沒有罰金刑的選項。這意味著一旦定罪,法官最低必須判處有期徒刑。
  • 由於刑期上限高達七年,這屬於嚴重的刑事前科,將終身影響個人信譽、出國簽證及金融信用。

檢察官主動偵辦:無法透過撤告私了

  • 偽證罪屬於「公訴罪(非告訴乃論)」。即便當初指使你作證的人與對方和解了,檢察官依然可以、也必須持續偵辦偽證的部分。
  • 證人不能期待透過私下道歉或賠償來免除這份刑事責任。

三、 實例分析:特定案件中的證人心理與司法風險

近期2026年4月偽證新聞 已故台北市議員前女友郭新政涉珠寶詐欺作偽證 判刑6月
近期2026年4月偽證新聞 已故台北市議員前女友郭新政涉珠寶詐欺作偽證 判刑6月

在近期諸多性平爭議中,我們觀察到有當事人會尋求身心狀況不佳、或具備高度同情心的友人(如謝OO小姐)出面擔任證人。

資訊不對稱導致證人淪為「法律替死鬼」

當事人往往只會告訴證人「對自己有利」的部分,隱瞞了會被司法拆穿的證據。

證據比對的科學性

  • 檢察官在偵辦時,會將證人的證詞與客觀醫療證據(如:醫院之掛號主訴病歷記錄、醫師/藥師之證詞)、通訊紀錄地理位置紀錄進行嚴密比對。
  • 若證人聲稱「第一時間聽聞受害」,但手機通訊軟體顯示當天雙方根本沒見面或通訊,證人將瞬間落入偽證罪的偵辦陷阱。

檢方的偵辦動向

  • 針對近期特定案件(如某民事案衍生之爭議),本團隊已建請檢察官針對部分證人之矛盾證詞進行優先偵辦。

四、 迷途知返:法律提供的自白與自首減刑路徑

法律亦考量到證人可能受人威脅或利誘而失言,因此設有補救條款,鼓勵誠實。

刑法第 172 條:裁判確定前之自白

這是證人自救的唯一機會。

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偽證罪或可減輕其刑
  • 犯第 168 條至第 171 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這是在「檢察官主動起訴你偽證」之前,唯一的避險方案。我們呼籲受人指使而失言的人士,應盡速與專業律師諮詢,尋求合法途徑向司法機關自白真相。

偽證法律責任模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