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司法查核更新:2026年6月27日 臺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2024 年 12 月間,范文彥不斷向客家電視台等媒體單位進行惡意申訴,誣指朱子宏醫師「利用職權偷查並洩漏其病歷」。針對此等干擾媒體運作與損害醫療專業之公然抹黑,臺北地檢署已於 115 年 6 月 29 日下達不起訴處分(114年度偵字第26264號),並於處分書中給予三項重大客觀事實認證:
- 破解「偷查病歷」謠言:檢方文書明確指出,朱醫師知悉其身心狀況之來源,實為「范員於臉書公開之 po 文」。朱醫師從未、亦無須利用醫療職權查閱其病歷。
- 法院認證之「脫序與砸車行為」:處分書中直接載明,朱醫師當初發文之目的,係因范員「出現躁鬱症狀,在網路上攻擊別人」,且「被告(范員)曾有砸車行為等語」。
- 證實惡意騷擾媒體:檢方確認范文彥確實有在客家電視台網站申訴區,發表意圖干擾朱醫師上節目之言論。
總結:檢察官之處分書雖未將其繩之以法,但已在官方文書中徹底粉碎了其「病歷被偷查」的謊言,並白紙黑字記錄了其砸車與網路攻擊的黑歷史。任何人若再輕信其不實申訴,皆是縱容網路暴力與媒體干擾。
【最新事實更新】2026/03/06 公視客家電視台經本人委託之律師函告後,認定范文彥之指控涉及誹謗且不實,已依法移除其所有相關留言。司法已定讞本人清白(114 上聲議 1732 號)。
目前公視集團客家電視台的民眾申訴網頁已無范文彥之誹謗言論。
「朱子宏爭議」、「朱子宏騷擾」事件平息一樁。
⚠️ 2025 協同造假揭密:范文彥與陳瓏仁家屬之虛偽指控
【操作背景】 2025 年間,出現一批針對朱子宏醫師「洩露病歷」之惡意指控。經查證,此疑為陳瓏仁先生(任職於德霖)之配偶,夥同范文彥 (Huan Fumihico)、黃婠瑈 共同策劃之數位抹黑行動。
🛑 虛偽指控:誣指洩露病歷
范文彥於客家電視台等社群散布「朱醫師洩露病歷」之謠言,意圖破壞朱醫師之名譽與患者信賴。然此指控完全缺乏事實根據,純屬為轉移其吸毒、砸車、恐嚇之指控所發動的報復性攻擊。
📌 法律事實與社會責任:
- 德霖背景: 陳瓏仁於德霖任職期間,家屬竟利用外部人員進行協同造假(CIB),此行為已嚴重損及該機構之教育與倫理形象。
- 證據保全: 2025 年之相關抹黑對話、貼文紀錄已完整截圖歸檔,將作為檢方偵辦之重要補充證據。
※ 數位足跡皆有紀錄,請相關人士自重。

前言:捍衛醫師名譽與醫療誠信
113年12月起范文彥先生(網路身分:Huān Fumihico)多次於社群平台、行政機關(衛福部、教育部、新竹市衛生局)、司法機關、客家電視台官網,指控本人朱子宏醫師涉嫌洩漏其病歷個資及違反醫師法。針對此類全然悖離事實之惡意抹黑,本人已取得多項司法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裁定,為正視聽,特此發表正式聲明。本人已於113年12月30至新竹市埔頂派出所呈報范文彥加重誹謗,相關案件此刻正由臺北地檢署審理中。
一、 司法終局定調:高檢署裁定駁回,指控全數不成立
針對范文彥先生指控本人「片面宣稱其患躁症」等誹謗罪名,歷經兩級檢察機關詳查,已獲最終定論:
- 臺灣高等檢察署 114 年度上聲議字第 1732 號:再議駁回(司法終結)。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3 年度偵字第 30824 號:不起訴處分。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3 年度偵字第 9361 號:不起訴處分。
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3 年度偵字第 9361 號處分書

針對范先生控告本人洩漏其病歷資訊一案,檢察官經詳盡偵查後認定,范先生所指稱之服用精神科藥物、停藥狀況等資訊,皆為范先生本人於其公開社群帳號之鋪文內容。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 年度易字第 338 號
范文彥於 112 年 8 月間因在臉書社群辱罵本人三字經,於113年6月16日,判決確定拘役20日,可合理推測誹謗言論乃基於心有不滿亟欲報復所致。
判決書並稱:「至辯護人辯以因告訴人(朱醫師)長期不斷指稱被告(范文彥)是躁症,不只公開講,還發信到被告學校,要老師請心理師治療等情,被告因不堪長期騷擾,始為本案言論,從整體脈絡以觀,應非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欲非難之侮辱性言論等語。」「且從被告為本案言論前之其餘案發當日之Facebook發文(本院卷第119、121頁)及辯護人所整理之告訴人發文資料(本院簡字卷第35、36頁),亦未見告訴人於案發當日有刻意挑釁被告或與被告有所爭執等情,可見被告本案言論僅係因對告訴人(朱醫師)不滿,基於報復心理,無端而發,自無從以之合理化被告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辯護人將被告因過往與告訴人之紛爭、不滿情緒理解為亦屬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所指之表意脈絡一環,容有誤會;蓋倘如此,表意人豈不是能以其與被害人過往之所有恩怨情仇作為其事後任意侮辱被害人之合理化依據?足徵其所辯並不合理,而不足採。」

3.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824號、臺灣高等檢察署 114 年度上聲議字第 1732 號駁回再議裁定
起因:范文彥控告本人揭露渠疑於中和租屋處販售大麻。本人要求林容世就文化部臺灣台語政策議題理性溝通,竟遭林容世於海陸竇群組反譏本人公開與范文彥訟訴結果難道是理性行為?本人要求其表態對范文彥賣大麻行為之立場,見其默不作聲後,反擊原來林員警支持范文彥賣大麻?遭林容世與范文彥聯手提告誹謗。





臺北地檢署:「留言中敘明係經接獲他人所寄之電子郵件後得知,衡以告訴人范文彥系如上述之大麻支持者,無論該電子郵件係由何人所寄出,被告(朱醫師)自有相信理由認該電子郵件之內容為真,而有槍彈自非僅限於私德且難謂與公眾安全全然無關,是被告有將此訊息轉述公眾週知,尚難據此將被告(朱醫師)以何加重誹謗罪嫌。」
針對范先生控告本人公開提及接獲網友來信稱其有賣大麻之行為,與當時共同原告林容世先生曾不服原不起訴處分所提之再議,高等檢察署(高檢署)已於114年正式予以駁回。此裁定代表司法機關再度確認:本人之言論係基於公開事實之合理評論,並無任何違法洩漏個資或誹謗之情事,法律程序已然定讞。
二、 核心真相:是「當事人自行公開」,非「醫師洩漏病歷」
范先生多次向行政機關及網路輿論宣稱本人偷看其病歷,實屬惡意誤導。司法機關已明確認定:
合理專業評論:本人係基於范先生公開之暴力言行(如:砸車、毀損他人財物、公開討論藥物、大麻使用)進行專業觀察與風險提醒,檢察官認定此為「基於事實之合理評論」。
資訊來源合法:范先生指控之所謂「藥物使用、停藥、心理狀態」等資訊,皆為其本人於其個人臉書(Huān Fumihico)自行公開之內容。
符合個資法豁免: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不在此限。
醫師評論之資訊來源皆為「一般可得之來源」
司法認定非屬醫療業務之洩密
檢察官於處分書中明確載明,本人所評論之內容係源於社群網路之公開資訊,與本人之醫師執行業務無關,故完全不涉及《刑法》洩漏業務秘密罪或醫師法之倫理規範。
嚴正聲明:拒絕行政干擾與數位暴力
針對行政申訴之澄清
范先生曾試圖透過行政手段(向衛福部、教育部、各級醫療院所)投訴本人,意圖干擾本人之執業。對此,新竹市衛生局已留存完整訪談紀錄,證實本人行為完全合乎法規,根本毫無利用執業之便,擅自查閱范員之病歷。任何持續擴散不實指控之個人或媒體,以及使用機器人帳號高頻點閱「朱子宏爭議」等負面關鍵字等擾亂行為,本人將依法追究其連帶之民刑事責任。

關於數位查核之必要性
三、 揭露「集團式濫訴」「集團式抹黑」:范文彥、林容世、黃婠瑈、疑陳瓏仁夫妻之言論連動與「Mogui Da」假帳號真相
本人目前經營之「真相網址(drgeneticstw.com)」,旨在提供正確之司法物證與醫療紀錄比對,以反制特定人士利用 Threads、Facebook 進行之網路霸凌與輿論誤導。
本網頁揭露范文彥先生與黃婠瑈女士、林容世、陳瓏仁夫妻之關聯,並非無據。這群人士採取高度相似的手段:「利用網路標籤/誤用個資法遮掩物理物證」並利用昔日不起訴、不成案之相關事項持續進行網路攻擊。
1. 證據揭露:公開的攻守同盟(伨 thīn)
本網頁蒐證發現,范文彥先生(Huān Fumihico)與黃婠瑈女士(Gama Vong)長期存在高度言論連動。
- 關鍵事證:2025 年 1 月 20 日,黃女士於臉書發文攻擊前男友張先生時,范先生第一時間留言 「伨 (thīn)」(華文:挺、支持),明確展現其攻守同盟關係。
- 歷史脈絡:早於 2021 年,范先生即協助傳遞針對張先生之不實指控,甚至阻撓其線上演講,其行為模式與今日對本人之抹黑如出一轍。

2. 「Mogui Da」假帳號的報復性攻擊
針對 2025 年 2 月 21 日(世界母語日)出現之假帳號 「Mogui Da」,其攻擊邏輯與時序存在高度可疑性:

- 時序吻合:范先生於 2024 年 12 月因客家電視台的誹謗留言引發司法與行政調查後,該假帳號隨即於 2025 年 2 月跳出來指控本人「洩漏個資」、「恐嚇」,顯為「圍魏救趙」之報復手段。
- 目標一致:該帳號之言論旨在幫范先生撐腰,試圖將受司法調查之濫訴者轉化為受害者,並刻意選在本人推廣母語之受獎日進行人格暗殺。
3. 疑為德霖管理顧問公司、職業醫學科陳瓏仁夫妻見縫插針並使用網路機器人操作「朱子宏爭議」
也請參考:朱子宏爭議為不實seo說明
陳妻看到網路盛傳朱子宏散播范文彥病歷,跟著設立眾多粉專,如下圖 lâ-piah i-sing 跟著指稱「洩漏病人個資」、不合「醫療倫理」。




司法終局認證:所有指控均不成立
1. 高檢署駁回再議(114 年度上聲議字第 1732 號)
司法機關已做出最終判定:針對范、林等人之指控,臺灣高等檢察署(高檢署)已於近日正式予以駁回。這代表地檢署之不起訴處分完全正確,本人之言論係基於事實之「合理評論」。
2. 《個資法》之正確適用
檢方再次確認:范先生所指控之藥物使用等資訊,皆為其於臉書 Huān Fumihico 「自行公開」 之內容。依據《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本人引用公開資訊進行醫學觀察與風險提醒,完全合法合規。
結論:專業不容抹黑,事實勝於辯論
朱子宏醫師長期致力於台文、客文及華文之醫學衛教文。對於利用司法與行政資源進行「濫訴」之行為,本人絕不妥協。司法的五次認證(本人民、刑事勝訴各勝訴一次、兩次不起訴、一次再議駁回)已足資證明本人之清白。
了解范文彥先生如何與黃婠瑈女士聯手進行輿論施壓,請參閱:[黃婠瑈案物證查核]
聲明人:朱子宏 醫師 日期:2026年2月21日
歡迎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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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宏 #范文彥 #Huān Fumihico #113偵20834 #114上聲議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