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類行為常伴隨刻意製造之「朱子宏爭議」、「朱子宏騷擾」之標籤,意圖透過數位騷擾手段影響司法輿論公正

林容世的撮假訴狀:向司法提交偽證,惡意求償 10 萬元

本月 (2026/03),林容世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或調解呈報),對本人惡意求償 10 萬元。然經本人比對林氏提交之正式訴狀文件(參見下方圖片),揭露了其更為惡劣的欺騙手段。

林容世「撮假 (cod gaˊ)」事證曝光

揭露林氏提交司法之偽證,與社群霸凌真實內容之衝突。

⚖️ 司法訴狀中的「偽證」

林容世於向本人求償 10 萬元 之訴狀中,提交了經過篩選、去脈絡化的「乾淨截圖」,意圖營造受害者假象並矇騙法律公正性。

📱 群組真實的「霸凌」

林氏實際於「客好里」、謝杰雄於「海陸客家竇」、「四縣客家竇」、「大埔客家竇」等群組轉傳的,是惡意變造的四格截圖。其目的在於發動數位公審與人格暗殺,並誤導眾多客家鄉親對本人的評價。

林容世變造證據對比圖 - 原始文章 vs 撮假內容
🔍 證據點: 左側為原始貼文脈絡,右側為林容世變造後用以散布之不實內容。

濫訴與滅證行為 林氏在明知證據為偽造的情況下,仍以此偽證進行惡意求償。此等濫用司法資源的行為,已嚴重背離社會誠信,本人將在司法程序中如實呈遞證據,捍衛名譽。

訴狀證據與事實不符:典型的司法欺騙 林氏在正式訴狀第66、67頁中提交的所謂「證物26」、「證物26(4則截圖)」,與其當初在「客好里」、「客家竇」等四縣、海陸客家群組真正轉傳、用以攻擊本人的「變造後四格對比圖」,內容完全不一致!

林容世(limrhungshe)的訴狀第66頁所謂的證物26:顯示羅士哲原文
林容世的訴狀第66頁所謂的證物26:顯示羅士哲原文
林容世(limrhungshe)的訴狀第67頁所謂的證物26:該4格截圖已與實際於客好里轉傳的呈現法不同。
林容世於民事訴狀第67頁物證26的截圖,與各群組轉傳者並不同。休想騙檢察官。
林容世(Lim Rhung-she)於客家 LINE 群組「客好里」轉傳之變造四格對比截圖。涉及名譽侵害與 CIB 協同造假行為之數位證據。
【關鍵物證:林容世於社群群組轉傳之變造四格截圖】 此圖為林容世實際在「客好里」、謝杰雄於「四縣客家竇」、「海陸客家竇」等群組中,用以發動數位公審、帶領風向之「四格變造圖」。
核心破綻: 此圖內容與其向司法機關提交之 10 萬元求償訴狀證據完全不符。林氏涉嫌在群組內使用「撮假 (cod gaˊ)」素材進行人格暗殺,卻在法庭上試圖隱瞞這張變造截圖,此舉已構成對司法的公然欺騙。

打人喊救人:用變造事證來告人 林氏在群組中使用「變造後的四格截圖」發動數位霸凌在先(截圖呈現文字與謝杰雄完全一致),事後卻試圖在司法程序中提交另一套經過「清洗」的證據來矇騙法律。這種行為在客語中稱為 「撮假 (cod gaˊ)」,是連司法制度都不尊重的表現。

羅士哲原始文章與林容世、謝杰雄變造版本之事實對照圖。揭露抹黑集團去脈絡化、竄改文字之「撮假」行為事證。此對照圖在朱子宏醫師之「母語ê/gǎi醫學」迷眾頁(粉專)有清楚展示
羅士哲原始文章與林容世、謝杰雄變造版本之事實對照圖。揭露抹黑集團去脈絡化、竄改文字之「撮假」行為事證。此對照圖在朱子宏醫師之「母語ê/gǎi醫學」迷眾頁(粉專)有清楚展示
林容世 遭朱子宏醫師檢舉,憤而退群「客好里」(Clubhouse)群組林容世(limrhungshe )於客好里 LINE 群組之針對性攻擊發言截圖。證實其主導數位霸凌與惡意誹謗之真實動機。
2024.12.02 林容世 limrhungshe 遭朱子宏醫師投訴新北市警察局,憤而退群「客好里」(Clubhouse)群組

林容世在海山派出所任職,為合法公開資料。

另告本人洩露其在海山派出所任職一事,早是合法公開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的新聞稿早在109年(2020年)即有記錄。

發布日期:109-12-28
發布單位:海山分局
本分局海山派出所警員林容世
早於109年即公開林容世(limrhungshe) 於該派出所任職,符合個資法
第 6 條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個資法第 6 條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客語「撮假」cod gaˊ意涵

客語(海陸)的「撮假」(客拼 cod gaˊ),即為「以虛假騙人或粗陋敷衍」,用以形容林容世、謝杰雄的行為再貼切也不過。
客語(海陸)的撮假,即為「以虛假騙人或粗陋敷衍」,用以形容林容世、謝杰雄的行為再貼切也不過。

本人會持續在粉專、網路澄清並嚴厲譴責林容世、謝杰雄兩人之作為。非常貼切,臺北地檢署初判不成立加重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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