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2026年5月1日 為文者:兒科遺傳代謝專科 朱子宏醫師

🔍 事件核心摘要:民事判決盲點與涉嫌誣告真相

黃婠瑈利用民事法庭較低的舉證標準,企圖掩飾其刑事上的重大破綻,但客觀的「醫療鐵證」已將其證據造假的行徑徹底揭穿:

  • 民事判決的侷限:士林地院 (114訴252) 僅憑單一旁證即認為故事「並非全然無據」,卻完全忽略了檢察官查扣的最致命客觀證據。
  • 醫療鐵證狠打臉:黃女持 9 月 23 日「輔大醫院看診收據」宣稱遭性侵驗傷。然而,婦產科醫師已向檢方具結作證,黃女當日主訴實為「前一日與男友合意性交」
  • 涉嫌誣告偵辦中:拿著與男友發生關係的看診收據,移花接木去控告他人妨礙性自主,實為惡劣之證據造假。新北地檢署現已將此列為誣告罪關鍵證物擴大偵辦。

士林地方法院「114 訴 252」金曲歌王黃連煜 pk 黃婠瑈民事爭議的判決書中,法官蘇怡文採納了兩位證人(1 位為刑事偵查期間反起反倒,原遭當時檢察官不採信,另 1 為民事庭 114 年 8 月 20 日第三次開庭才宛如機械降神 deus ex machina 忽然現身)之證詞,認定前行政院青諮委員、現任(2025-)客委會青諮委員黃婠瑈(Gama Vong)所述情節「並非全然無據」。然而,身為具醫療專業背景的查證者,我們必須指出:這份判決在證據認定上存在著致命的經驗法則違失。

黃婠瑈民事爭議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52號
黃婠瑈民事爭議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52號

一、 黃婠瑈民事案證人證詞疑點:聽來的「故事」不能成為「事實」

判決書中提到兩位證人(證人 A、證人 B),其證言內容皆為「聽聞被告轉述遭侵害之經過」。

  • 法律破綻:這兩位證人皆非「現場目擊者」,僅是「傳聞證人」。在法律上,證人能證明的是「被告曾經跟他們說過這件事」,而不是「這件事真的發生過」
  • 邏輯謬誤:如果黃婠瑈一開始編造的故事就是虛假的(例如宣稱去輔大開立根本不存在的避孕藥,以及跳脫輔大院內性侵流程的說辭),那麼證人轉述這個假故事,並不能讓故事變真,只能證明黃女早在 112 年就開始鋪排這場騙局。
黃婠瑈涉誣告
醫學事實查核

二、 責任通報之消失:證人與被告的集體沈默?

法官認為證人可證明黃女當時「身心狀況不佳」。但這引發了更深層的邏輯質疑:

  • 醫學與法律常識: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醫療機構知悉疑似性侵應於 24 小時內責任通報
  • 反面質疑:如果證人 A 與 B 在 111 年 9 月就得知所謂的「受害情節」,且看見被告身心崩潰,為何長達九個月的時間,無論是醫院、身心科診所、學校諮商中心、或是這幾位證人,都沒有一人履行通報義務
  • 結論: 唯一的合理解釋是, 當時所謂的「身心狀況」並非由性侵引起,亦或是黃女在 112 年6 月發起輿論戰後,才回過頭要求證人「配合」回憶當年的情境。

MeToo 案件中作偽證有何法律責任?

三、 被誤導的診斷書:診斷證明書的「時間差」

裁判書提到「身心診所 112 年 6 月 12 日診斷證明書」。

  • 專業分析:這份證明的開立日期是黃女發表「發夢貼文」(發夢 bod mung+: 客語的作夢) 後的第四天。這顯示該證明是為了「準備訴訟/MeToo輿論戰」而刻意尋求的醫學標籤。
  • 事實對照:黃女宣稱的受害時間是 111 年 7 月與 9 月。為何在整整一年後才去開立診斷證明?法官將「事後補強的證明」當作「當時受害的證據」,顯然違背經驗法則。
客委會青諮委員黃婠瑈使用 Angelina Vong 指控黃連煜性侵
黃婠瑈使用臉書帳號 Angelina Vong 於 2023 年 6 月 8 日發文,後持 6 月 12 日的診斷書宣稱自己被黃連煜先生妨害性自主。
客家委員會青年諮詢委員黃婠瑈用以指控的診所書開立於她的作夢貼文後4日,涉事後找醫療證據來合理化她的誣告
黃婠瑈用以指控的診所書開立於她的作夢貼文後4日,遭懷疑是否是為其涉誣告找證據。

四、 多重人格與慣性行為的屏蔽

判決中提到黃女係「適逢 MeToo 議題延燒,心有所感而張貼文章」。

  • 忽視證據:法官未審酌黃女操作假帳號 Angelina VongMogui Da系統性生言造語涉誹謗、會誣指父母家暴、自曝多重人格等爭議脫序行為。一個會在網路上一人飾多角、辱罵醫護人員為「糞埽」的行為人,其「主觀感受」是否具備可信度?判決書中完全避而不談。
黃婠瑈誣告之犯罪事實彙整
利用與黃連煜先生完全無關的醫療收據指控對方性侵
黃婠瑈誣告之犯罪事實彙整:利用與黃連煜先生完全無關的醫療收據指控對方性侵

五、 結語:司法應回歸科學事實,而非採信劇本

「114 訴 252」判決書的駁回,是基於對「傳聞證據」的過度採納。我們再次重申:科學不會說謊。輔大醫院的藥事規範與 24 小時通報程序的缺失,是任何證人的「聽說」都無法撼動的醫學司法事實。司法不應成為「職業誣告者」利用他人同情心而獲取免死金牌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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