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頁重點摘要:合法檢舉與反擊報復性濫訴
針對林容世員警指控本人「非法檢舉其居住隱私」並據此提起民事求償,本站特此嚴正聲明:所有檢舉皆依循合法管道,並百分之百基於司法機關之正式公文書。
- 檢舉具備絕對客觀基礎: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113年度偵字第30824號)明確記載,林員與具大麻爭議之范文彥登記於同一住址。基於公眾利益提出質疑並請求新北市警方調查,絕非無端騷擾。
- 對造民事狀自曝洩密鐵證:林容世於民事訴狀中自行附上與海山分局承辦巡官廖勇順之 LINE 對話,證實其利用警方內部管道獲取民眾檢舉機密,並以「恐怖情人」等語惡意嘲弄。
- 體恤基層,聚焦打擊濫訴:經警界友人實務分析與評估,為體諒基層員警行政調查之難處,本人決定不對承辦廖巡官提告洩密罪。所有司法資源將全數集中於反擊林容世「利用違法外洩陳情人個資進行報復」之濫訴行為。
針對新北市海山派出所員警林容世於民事起訴狀中,指控本人「檢舉其與大麻施用者范文彥同住」並以此提告求償十萬元一事,本人在此予以嚴正駁斥,並向社會大眾與關注此案之鄉親、同業、廠商、病友說明事實真相。
朱子宏醫師依法檢舉林容世非蓄意騷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
本人朱子宏醫師向警政機關提出督察政風檢舉,絕非憑空捏造或私人騷擾,而是百分之百基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3 年度偵字第 30824 號不起訴處分書上所載明之客觀事實。

北檢 113 年度偵字第 30824 號不起訴書:林容世與范文彥同居
該份官方司法文書清楚顯示,林容世員警與曾公開發文承認於海外吸食大麻、並遭粉專粉絲檢舉涉及大麻買賣爭議之范文彥,確實設籍於同一住址。朱子宏醫師身為醫療人員與一般市民,對於國家執法員警與涉毒爭議人士同住一處產生合理疑慮,兩人是否有大麻等毒品交易,進而依循合法管道請求新北市警察局進行內部督考與查證,完全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人民請願權,更是維護社會公益的防衛行為。

駁斥荒謬指控:警務人員的「住處隱私」不應成為規避監督的保護傘
林容世員警於民事訴狀中辯稱,其住處屬於個人隱私範疇,依法「不應任意檢舉或調查與何人同住」。此番言論實屬荒謬且缺乏法治觀念。
警察身為國家執法先鋒,掌握公權力,其私下交友與居住狀況若涉及具毒品爭議之人士,本就應受警察機關內部之嚴格風紀查核。林容世將朱子宏醫師正當的督察檢舉扭曲為「意圖干涉私人生活領域的騷擾」,林容世甚至在與巡官廖勇順的 line 對話中以「恐怖情人行徑」等語詞加以取笑嘲弄,不僅警紀觀念的嚴重敗壞,更是意圖利用民事訴訟對檢舉人進行司法報復(SLAPP),企圖對監督者製造寒蟬效應。

海山分局廖勇順巡官之處置與後續訴訟聚焦
此外,關於林容世於訴狀中自行附上與海山分局督察組承辦人廖勇順巡官之 LINE 對話紀錄,顯示檢舉資訊遭知悉一事。本人經向警界實務友人請益與分析後,充分理解基層督察巡官之行政難處。

基層巡官在接獲民眾陳情後,為了釐清案情,勢必需要向當事人(即林容世)進行約談與了解。而在這必要的行政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自然會推敲或察覺檢舉之來源。經過審慎評估,本人決定不對廖勇順巡官提出《刑法》洩密罪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告發,願意體諒並尊重基層員警執行調查程序時的行政必要性。
然而,林容世員警利用上級長官為查案而詢問他的內部調查契機,反過來對合法檢舉的市民提出民事求償,這種將「內部調查過程」當作「報復武器」的惡劣行徑,相信未來在民事法庭上,法官絕對能明察秋毫,看清這是一場徹頭徹尾的「報復性濫訴」。
身陷假 metoo 風暴的黃婠瑈亦來湊熱鬧
客家委員會青年諮詢委員黃婠瑈,臉書帳號一度名為 Gama Vong,因自封 metoo 運動者惹大家注目,結果朱子宏醫師舉出醫療物證直接打臉黃婠瑈是誣告。

這也不是黃婠瑈第一次無的放矢,她在 2025 年 3 月 29 日即有類似言論,證明林容世應該私下將此投訴案報予黃婠瑈知,更坐實兩人實有密切連繫,為誹謗朱子宏醫師而狼狽為奸。

本人再次聲明、朱子宏醫師依法檢舉林容世非蓄意騷擾,本人將把所有的司法資源與證據火力,全數集中於本件民事庭之攻防,堅定捍衛市民合法檢舉與合理評論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