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頁重點摘要:合法檢舉與反擊報復性濫訴

針對林容世員警指控本人「非法檢舉其居住隱私」並據此提起民事求償,本站特此嚴正聲明:所有檢舉皆依循合法管道,並百分之百基於司法機關之正式公文書。

  • 檢舉具備絕對客觀基礎: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113年度偵字第30824號)明確記載,林員與具大麻爭議之范文彥登記於同一住址。基於公眾利益提出質疑並請求新北市警方調查,絕非無端騷擾。
  • 對造民事狀自曝洩密鐵證:林容世於民事訴狀中自行附上與海山分局承辦巡官廖勇順之 LINE 對話,證實其利用警方內部管道獲取民眾檢舉機密,並以「恐怖情人」等語惡意嘲弄。
  • 體恤基層,聚焦打擊濫訴:經警界友人實務分析與評估,為體諒基層員警行政調查之難處,本人決定不對承辦廖巡官提告洩密罪。所有司法資源將全數集中於反擊林容世「利用違法外洩陳情人個資進行報復」之濫訴行為。

針對新北市海山派出所員警林容世於民事起訴狀中,指控本人「檢舉其與大麻施用者范文彥同住」並以此提告求償十萬元一事,本人在此予以嚴正駁斥,並向社會大眾與關注此案之鄉親、同業、廠商、病友說明事實真相。

朱子宏醫師依法檢舉林容世非蓄意騷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

本人朱子宏醫師向警政機關提出督察政風檢舉,絕非憑空捏造或私人騷擾,而是百分之百基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3 年度偵字第 30824 號不起訴處分書上所載明之客觀事實。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局部截圖(113年度偵字第30824號)。畫面顯示告訴人范文彥與林容世的「居」所地址完全一致,皆為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某址。此公文書截圖客觀證明了朱子宏醫師依法檢舉林容世非蓄意騷擾,兩人同住一事,係完全基於地檢署正式文件之既定事實,而非個人臆測或非法查探。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3 年度偵字第 30824 號不起訴處分書局部截圖。朱子宏醫師提供之官方司法公文書明確記載,海山派出所員警林容世與大麻爭議人士范文彥之「居所」地址完全相同,即林容世與范文彥以此不起訴書的記載,兩人同居。此為朱醫師向警政機關提出督考檢舉之絕對客觀依據,絕非林員所誣指之憑空刺探隱私。

北檢 113 年度偵字第 30824 號不起訴書:林容世與范文彥同居

該份官方司法文書清楚顯示,林容世員警與曾公開發文承認於海外吸食大麻、並遭粉專粉絲檢舉涉及大麻買賣爭議之范文彥,確實設籍於同一住址。朱子宏醫師身為醫療人員與一般市民,對於國家執法員警與涉毒爭議人士同住一處產生合理疑慮,兩人是否有大麻等毒品交易,進而依循合法管道請求新北市警察局進行內部督考與查證,完全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人民請願權,更是維護社會公益的防衛行為。

電子郵件畫面截圖。寄件者為「Tsinggi Suchia」,時間為 2024 年 3 月 3 日。信件主旨為「Exposing Huan Fumihico's evil deeds」(揭發范文彥的惡行)。信件內文提供當事人之聯絡電話與新北市中和區地址(畫面已作馬賽克遮蔽處理),並於第一點明確以英文指控其家中藏有槍械與大量大麻,且靠販賣大麻菸維生,呼籲報警徹查。此截圖為司法單位認定朱子宏醫師發文係基於接收真實爆料信件、符合合理查證之直接物證。
2024 年 3 月 3 日接獲之匿名爆料信件原始截圖。信中明確指控范文彥(Huān Fumihico)於中和住處持有槍械及大量大麻,並要求報警查辦。此信件即為臺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中,檢察官認定本人發言具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之關鍵物證,直接打臉對方所謂「朱醫師憑空捏造、無端指控」之謊言。(註:為遵守法規,圖中具體地址與電話已做遮蔽處理)

駁斥荒謬指控:警務人員的「住處隱私」不應成為規避監督的保護傘

林容世員警於民事訴狀中辯稱,其住處屬於個人隱私範疇,依法「不應任意檢舉或調查與何人同住」。此番言論實屬荒謬且缺乏法治觀念。

警察身為國家執法先鋒,掌握公權力,其私下交友與居住狀況若涉及具毒品爭議之人士,本就應受警察機關內部之嚴格風紀查核。林容世將朱子宏醫師正當的督察檢舉扭曲為「意圖干涉私人生活領域的騷擾」,林容世甚至在與巡官廖勇順的 line 對話中以「恐怖情人行徑」等語詞加以取笑嘲弄,不僅警紀觀念的嚴重敗壞,更是意圖利用民事訴訟對檢舉人進行司法報復(SLAPP),企圖對監督者製造寒蟬效應。

法律訴狀截圖,標示為「告證九」。內文為林容世自述朱子宏向海山分局督察組檢舉其與范文彥同住,林員指控此舉侵犯私人生活領域,並稱朱醫師屢次滋擾形同「恐怖情人」。文件右下角有許律師的鉛筆手寫筆記,針對「與范文彥同住」一詞標註了「不起訴書寫的」。此文件為林容世利用警方內部洩密資訊,對市民進行報復性民事求償之直接證據。
林容世民事起訴狀之「告證九」內文。林容世自行具狀承認透過巡官廖勇順獲知檢舉內容,並將市民基於公文書的合法檢舉抹黑為侵犯隱私與「恐怖情人」。圖中右下角鉛筆字跡為我方律師之註記,把林容世宣稱的「個人隱私範疇」打了叉叉,又評「(地址是)不起訴書寫的」,點破林容世民事求償之荒謬性。

海山分局廖勇順巡官之處置與後續訴訟聚焦

此外,關於林容世於訴狀中自行附上與海山分局督察組承辦人廖勇順巡官之 LINE 對話紀錄,顯示檢舉資訊遭知悉一事。本人經向警界實務友人請益與分析後,充分理解基層督察巡官之行政難處。

LINE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畫面顯示海山分局巡官廖勇順向海山派出所林容世透露有人檢舉其居住狀況,並傳送「我怎麼覺得這是警察配偶才會檢舉的事情」、「他可能喜歡你」等調侃文字。林容世則回覆震驚貼圖並寫下「恐怖情人」。此截圖為林容世自行提交之民事訴訟證據,客觀證實公務員洩密與針對檢舉人之惡意嘲弄。
告證九附件 LINE 對話截圖。海山分局督察組巡官廖勇順將民眾檢舉內容私下洩漏給被檢舉人林容世,並以「他可能喜歡你」等輕蔑語氣調侃;林容世則以「恐怖情人」辱罵依法提出檢舉之市民。此圖為林容世於民事狀中自行附上之公務員洩密與惡意嘲弄鐵證。

基層巡官在接獲民眾陳情後,為了釐清案情,勢必需要向當事人(即林容世)進行約談與了解。而在這必要的行政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自然會推敲或察覺檢舉之來源。經過審慎評估,本人決定不對廖勇順巡官提出《刑法》洩密罪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告發,願意體諒並尊重基層員警執行調查程序時的行政必要性。

然而,林容世員警利用上級長官為查案而詢問他的內部調查契機,反過來對合法檢舉的市民提出民事求償,這種將「內部調查過程」當作「報復武器」的惡劣行徑,相信未來在民事法庭上,法官絕對能明察秋毫,看清這是一場徹頭徹尾的「報復性濫訴」。

身陷假 metoo 風暴的黃婠瑈亦來湊熱鬧

客家委員會青年諮詢委員黃婠瑈,臉書帳號一度名為 Gama Vong,因自封 metoo 運動者惹大家注目,結果朱子宏醫師舉出醫療物證直接打臉黃婠瑈是誣告

Facebook 留言區截圖。作者「黃婠瑈」(現任客委員青年諮詢委員) 留言寫道:「不只被他針對過的當事人,身邊公開聲援的朋友或是前輩還會被報復,被他惡意反覆檢舉到對方所屬的單位組織,理由百百種且毫無邏輯,甚至有兩個當事人被莫名檢舉過的理由是:『他們兩個人住在一起。』實際上也是無中生有。」此截圖為對造相關人士無視地檢署公文書客觀事實,於社群平台上聯手散佈不實指控之證據。
客委會青年諮詢委員黃婠瑈於 2026 年 6 月 29 日之臉書留言。其配合對造集團論調,諷刺本人檢舉林容世與范文彥同住是「毫無邏輯、無中生有」。然而,此言論不僅完全無視「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上兩人登記於同一地址的鐵證,更再次客觀證實了這群人確實在網路上互通聲息、結為利益共同體進行聯合抹黑。

這也不是黃婠瑈第一次無的放矢,她在 2025 年 3 月 29 日即有類似言論,證明林容世應該私下將此投訴案報予黃婠瑈知,更坐實兩人實有密切連繫,為誹謗朱子宏醫師而狼狽為奸。

社群平台臉書的留言區截圖。作者名稱顯示為「Gama Vong」(黃婠瑈)。其留言內容指控他人「只要有人質疑他就找到對方的單位用各種奇怪的理由檢舉」,並舉例寫道:「比如他去檢舉他告的A跟B住一起,就完全很問號,這兩個人完全沒有交集,他更不是A或B的配偶,真的很瘋」。此圖為對造集團成員無視公文書鐵證,於網路上互相串聯、散佈不實資訊以抹黑朱子宏醫師之早期證據。
2025 年 3 月 29 日黃婠瑈(Gama Vong)臉書留言截圖。此為其首度針對「林容世與范文彥同住案」發動網路帶風向的紀錄。她於留言中信誓旦旦宣稱「這兩個人完全沒有交集」,企圖將朱醫師有憑有據的合法檢舉抹黑為「很瘋」的無端騷擾。然而,此說詞與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中「兩人登記同地址」的官方鐵證完全矛盾,更加坐實了這群人為了互相掩護,不惜在網路上公然串聯、編造謊言的客觀事實。

本人再次聲明、朱子宏醫師依法檢舉林容世非蓄意騷擾,本人將把所有的司法資源與證據火力,全數集中於本件民事庭之攻防,堅定捍衛市民合法檢舉與合理評論之權利!